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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5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謄錄 相 對 人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壹   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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