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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紳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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