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日紳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