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日紳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因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01 年10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
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101 年
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