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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紳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因相對人文森兄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01 年10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 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101 年 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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