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6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叔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木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陽進崑
鄭明權
黃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捌拾陸萬肆仟柒
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陸拾陸萬壹仟叁佰
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九.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