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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6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木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陽進崑       鄭明權       黃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捌拾陸萬肆仟柒   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陸拾陸萬壹仟叁佰   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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