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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6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承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張其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362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4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224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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