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長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松
相 對 人 簡素華
1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