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7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世界鎖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雪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宜寬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