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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明達即新業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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