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展鴻國際有限公司、三越景觀有限公司間聲
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展鴻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如未聲請,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