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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5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展鴻國際有限公司、三越景觀有限公司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展鴻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如未聲請,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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