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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51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債務人  展鴻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雲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越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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