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暐基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淳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伍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七.○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