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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5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暐基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伍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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