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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65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聲 請 人債權人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張素芳律師       黃昱璁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郭海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北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拾捌   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   佰伍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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