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季強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政憲
律師
張素芳律師
黃昱璁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郭海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北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拾捌
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
佰伍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