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尤居隆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柏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壹佰貳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