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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65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益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政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15,561 元部分,係   以貨款債務為請求,然該部分既未有利息之約定,依上開說   明,聲請人僅得請求自支付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不予   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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