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益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政茂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15,561 元部分,係
以貨款債務為請求,然該部分既未有利息之約定,依
上開說
明,聲請人僅得請求自支付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
自屬無據,不予
准許,應予
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