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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68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月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穎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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