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潘誌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美蓓亞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田克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陸佰肆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貳元
貳角貳分,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