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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72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兆雄 相 對 人債務人  冠旭電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嘉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其中各如附   表所示本金,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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