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兆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冠旭電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嘉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其中各如附
表所示本金,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