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簡素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慧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