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經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鴻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世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晏斐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聲請
人提出之
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量載以,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
新台幣48,444元並自民國101 年6 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然究聲請人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6 月份之何
日未見聲請人陳明,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11月28日雖提出
陳報
狀,
惟利息起算日部分仍未見聲請人陳報,該部分應與未補
正同視,是聲請人利息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