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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80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經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鴻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晏斐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聲請   人提出之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量載以,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   新台幣48,444元並自民國101 年6 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然究聲請人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6 月份之何   日未見聲請人陳明,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11月28日雖提出陳報   狀,惟利息起算日部分仍未見聲請人陳報,該部分應與未補   正同視,是聲請人利息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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