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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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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88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俶 相 對 人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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