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怡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泰億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淳億國際有限公司)
9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淑真
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敏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零捌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