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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96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湧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相 對 人債務人  旺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全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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