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湧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志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旺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全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