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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0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潗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底應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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