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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05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債務人  晨星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語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534號)   債務人晨星商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累積多期   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今   尚有電信費29493 元, 專案補償款0 元, 共計新臺幣29493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   相對人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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