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晨星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語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534號)
債務人晨星商業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累積多期
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
尚有電信費29493 元, 專案補償款0 元, 共計新臺幣29493
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
相對人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