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侯陳阿雲
陳遠謀
陳子祈
陳采衣
兼 上三人
法定
代理人 宋蓓娜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任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學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學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