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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06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抄 相 對 人債務人  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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