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蒲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 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