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漢周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裕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