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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依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當事人為公司非個人,請釋明正確   之相對人名稱(「陳文龍」或「所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陳文龍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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