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0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蔡依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文龍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
當事人為公司
非個人,請釋明正確
之相對人名稱(「陳文龍」或「所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陳文龍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