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輝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丁壬
代 理 人 劉韋廷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拾藝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君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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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31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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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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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101年10月31日 │
├──┼───────┼───────┤
│002 │650,000元 │10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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