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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展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存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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