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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4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比菲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粱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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