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比菲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粱家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