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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博榮 聲 請 人債權人  統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慶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協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鄉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和平 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委任狀正本。 三、查所提貨款支付保證書,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僅為   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何以得對其請求連帶,並請再表明   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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