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統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博榮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統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慶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協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鄉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和平
分行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
委任狀正本。
三、查所提貨款支付保證書,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僅為
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何以得對其請求連帶,並請再表明
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