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8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包爾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瑾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健志
李鴻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