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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3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石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栗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001 │58,748元   │101年2月3日  │ ├──┼───────┼───────┤ │002 │80,630元   │101年2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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