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吉瑜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聖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安大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