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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9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夏良聖             5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美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鎮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幼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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