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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9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蘇建銘 相 對 人債務人  高峰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湘慈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肆仟叁佰壹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三.六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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