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眾雄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光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
暨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捌拾
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無
非以移轉命令
所載金額為據,自無
由再就該金額計算法定利息,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