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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9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眾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暨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捌拾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無非以移轉命令所載金額為據,自無   由再就該金額計算法定利息,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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