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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0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原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璋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壹仟壹佰柒   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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