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家肉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嘉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除
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
聲請人無
請求權,該部分
之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