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博義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承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其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尊賢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