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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瀚奕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心怡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花園城堡信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花園城堡信義社區管理委員會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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