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強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中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