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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自然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偉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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