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蘇振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翔澄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翔澄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董事)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
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
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