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蘇振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翔澄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立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