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全威驗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恩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幼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至
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因
聲請狀載以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民國101 年3 月15日等語,究竟為何者,
顯有疑義,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1 年3 月27日送達
聲請人,逾期
迄仍未補正,是該部分之聲請自屬不明,不能
准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