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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威驗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恩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幼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至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因聲請狀載以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民國101 年3 月15日等語,究竟為何者,顯有疑義,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1 年3 月27日送達   聲請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是該部分之聲請自屬不明,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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