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統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有容
2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D6574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 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765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D65749、000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