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啓荃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協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煌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