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鴻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勳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陳鈺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培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